一、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暖合同,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?
法律解答: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,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。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,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。因此,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二、业主房屋供暖设施损坏,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?
法律解答:业主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,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,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,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,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。
一方面,楼道自用和室内采暖设施属于业主自行维护范畴,由于业主未维修维护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;供热单位暖气调试前进行公告告知或已形成基本常识,业主应主动注意防范;上述情况发生故障,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。反之,如因业主请求供热单位对供暖设施维护,对方维护过程中存在主观和客观过错的并负有法律责任的,业主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赔偿损失。

法律解答:对于集中供暖的房屋,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业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缴供暖费。对于业主切断暖气设备的情形,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为拒缴供暖费的抗辩主张。如果业主确实有停供需求的,应当到供热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关的停用(报停)手续。
四、供暖温度不达标,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?
法律解答:根据规定,供暖期间要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℃(一些城市为18℃)。供热公司需提供安全、稳定、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,室温不达标时要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,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证明人签字。
业主对测量的室温达标存有争议,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,并保留测温记录。供热公司针对对于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,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,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。

五、房屋已经向外租赁,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? 法律解答:业主将房屋租赁他人,因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,供热单位向业主催缴,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,业主应予缴纳,而业主和实际居住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租赁合同约束。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,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,经与供热单位协商,就暂停供热时间、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,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。